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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郭庭亮与王秀清、高玉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庭亮,王秀清,高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庭亮,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文化路2号2栋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王秀清,女,汉族,1957年11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建设街10号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高玉峰,男,汉族,1957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建设街10号1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郭庭亮与王秀清、高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镇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