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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云南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摩亚联合广告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摩亚联合广告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3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人民东路延长线与金瓦路交汇处车行天下国际汽车城C区五楼。法定代表人:李泽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武,男,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摩亚联合广告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营业场所: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SOHO俊园11幢2115。负责人:宋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皞,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云南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摩亚联合广告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云南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已与深圳市摩亚联合广告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云南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2元,减半收取计2001元,由云南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剩余的2001元,退还给云南润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杨章亮审判员 蔡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游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