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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新华与余思璇、杨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华,余思璇,杨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839号原告吕新华,女,57岁,地址:新县。诉讼代理人张东伟,律师。被告余思璇,女,34岁,地址:新县。被告杨传明,男,36岁,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吕新华诉余思璇、杨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新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新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扶元梅审 判 员  黄 兴人民陪审员  杨裕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