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新华与余思璇、杨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华,余思璇,杨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839号原告吕新华,女,57岁,地址:新县。诉讼代理人张东伟,律师。被告余思璇,女,34岁,地址:新县。被告杨传明,男,36岁,地址:新县。本院在审理吕新华诉余思璇、杨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新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新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扶元梅审 判 员 黄 兴人民陪审员 杨裕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