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蔡军诉被告森苗、朱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军,森苗,朱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3818号 申请人:蔡军,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飞,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担保人:张桂如,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担保人:蔡文金,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申请人:森苗,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朱蕾,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蔡军与被申请人森苗、朱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在X元限额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1、限额X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森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车位,面积为X平方米(权X;2、限额X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森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车位,面积为X平方米(权X);3、限额X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朱蕾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张桂如、蔡文金自愿提供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成华区房屋(面积为X平方米,权X)为本次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蔡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森苗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车位(建筑面积X平方米,权X)予以查封,限额X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 二、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森苗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车位(建筑面积X平方米,权X)予以查封,限额X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 三、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朱蕾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限额X元,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秋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靖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