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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2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继贤与刘敏龚宬铖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贤,龚宬铖,刘敏,龚世英,杨备福,重庆英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208号之三原告:李继贤,男,1947年05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龚宬铖,男,1992年02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刘敏,女,1987年06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龚世英,女,1969年0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杨备福,男,1954年0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第三人:重庆英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西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3EKF83。法定代表人:龚宬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贤与被告龚宬铖、刘敏、第三人龚世英、杨备福、重庆英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继贤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继贤负担。审 判 长  左 兵人民陪审员  任清书人民陪审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