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民初9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北京索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晨、付春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索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晨,付春刚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380号原告:北京索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1号楼101-309。法定代表人:高扬。被告:陈晨,女,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付春刚,男,1982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北京索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付春刚、陈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索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索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索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