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董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董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2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