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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7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訾某与刘某1、刘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某,刘某1,刘某2,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1民初7186号原告:訾某,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1,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2,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某,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原告訾某与被告刘某1、刘某2、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訾某、被告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2、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利息11334元(2015年3月26日至2017年5月12日,23000元×20‰×736天),合计34334元,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6日,三被告向我借款23000元,并为我出具借款借条一枚,约定月利率为20‰,还款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还款期满后,此款经我多次索要,三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刘某1辩称,我实际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月利率为15‰,逾期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我已经偿还原告十个月的利息3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意偿还,但暂时没钱,希望原告再宽限我一段时间。被告刘某2、赵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借条一枚,证明2015年3月26日,被告刘某1、刘某2向原告借款23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26日,逾期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被告刘某1针对原告提举的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借条无异议,借款本金实际为20000元,包括十个月的利息3000元在内,为原告出具23000元的借据。三被告未提举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和证据规则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举的借条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6日,被告刘某1、刘某2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26日,逾期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包括十个月的利息30000元在内,为原告出具金额为23000元的借条一枚。被告赵某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截止2016年1月26日的利息3000元,被告已经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刘某1与被告赵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刘某1、刘某2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刘某1的答辩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刘某1向原告借款时,被告赵某虽为担保人,但系在被告刘某1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未超出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2、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1、刘某2、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訾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6707元(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6月19日,20000元×20‰×16个月零23天),合计26707元。逾期仍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元,由原告承担73元,由三被告承担256元。保全费320元,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且未提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