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周社粉、李少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周社粉,李少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长安路景华路口5-23号。法定代表人:李向阳,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社粉,女,汉族,1971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李少品,女,汉族,1980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仲字第35号洛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申请执行周社粉、李少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仲字第35号洛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马富伟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