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道青与李冬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青,李冬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606号原告:张道青,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冬华,女,汉族,41岁,住胶州市。原告张道青与被告李冬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道青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道青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冬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