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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道青与李冬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青,李冬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606号原告:张道青,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冬华,女,汉族,41岁,住胶州市。原告张道青与被告李冬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道青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道青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冬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