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428号原告:俞某某,住古浪县。被告:张某某,住古浪县。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某某给付借款130000元。诉讼过程中,俞某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张某某给付借款90000元。事实和理由:张某某以买车为由向俞某某借款,2013年9月俞某某借给张某某50000元,同年10月又借给张某某80000元。2013年10月1日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11月张某某还款40000元。张某某未作答辩。俞某某提交了借条一份:今借到俞某某现金壹拾叁万元整。小写130000元。今借人张某某。2013年10月1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某某与俞某某系姻亲。2013年张某某分两次向俞某某借款共计130000元,2013年10月1日张某某出具了借据一份。2014年11月左右,张某某向俞登虎还款4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某某的借款债务由其出具的借据证明,其应当偿还。在张某某未到庭抗辩的情形下,俞某某仍作了对张某某有利的陈述,其主张诚实可信,故对俞某某的陈述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对俞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俞某某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不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算起)。审 判 长 张学礼审 判 员 吴成智人民陪审员 刘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鹏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