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师春福贪污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29号师春福:你因贪污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吉刑经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师春福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路桥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虚假分包合同、与绕越线指挥部及松原市国道203线雅达虹至服先公路建设办公室签订虚假合同、虚报工程量、虚报工程项目、虚报拆迁补偿等方式套取工程款的事实,有合同、协议、记账凭证、转账通知、收据等书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相应款项并非松原市交通局偿还路桥公司的欠款。《四平浩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虽有瑕疵,但鉴定意见中关于公司间账务往来的款项金额与本案有关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师春福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列工程成本等手段,将转移的国有资金据为己有的事实。路桥公司经理即证人徐某否认其与师春福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师春福拒不供认,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师春福将套取的工程款转入路桥公司账户,后指使该公司将工程款转入其它单位和个人账户,最终将款项据为已有的行为系贪污行为。故原审裁判认定师春福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关于师春福提出其没有虚列工程成本;四平浩天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意见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涉案钱款是徐某个人钱款而非公款,其向徐某借个人钱款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等主要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且其在本次审查过程中未能提供新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希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