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4民初8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晋与李林、黄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晋,李林,黄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895-1号原告刘晋,男,生于1986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李林,男,生于1981年7月2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黄英,女,生于1982年1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晋诉被告李林、黄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刘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2元由原告刘晋承担。审判员 宋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沥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