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民初8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晋与李林、黄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晋,李林,黄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895-1号原告刘晋,男,生于1986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李林,男,生于1981年7月2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黄英,女,生于1982年1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晋诉被告李林、黄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刘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2元由原告刘晋承担。审判员 宋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沥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