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南宁市久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唐文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久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唐文玉,蒋黎明,龚虔,孟莉,唐晨云,桂林甲山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2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久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8号埌东三组综合楼第十三层。法定代表人:甘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文玉,女,瑶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被执行人蒋黎明,男,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被执行人龚虔,女,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被执行人孟莉,女,汉族,1979年9月22���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被执行人唐晨云,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被执行人桂林甲山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阳江北路东侧甲山村委会新建综合楼旁。法定代表人:唐文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久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文玉等上列被执行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自执行和解协议签定之日按仲裁确定借款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万元,余款本息在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完毕。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仲裁委员会(2016)柳仲案调字第027号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忠审判员 罗润民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华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