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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四川城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万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城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万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3850号原告:四川城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金堂村2组28号。法定代表人:辛克华。被告:袁万青,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四川城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万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城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城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城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庭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