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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红兵与戴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兵,戴荷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3485号原告:黄红兵,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彭由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荷富,男,194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黄红兵为与被告戴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借款514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红兵的委托代理人彭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荷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向原告借款。2017年1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戴荷富尚欠原告黄红兵借款514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荷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红兵借款51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按本金51400元自2017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0元,由被告戴荷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任宣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