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雷刚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3刑初9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刚,男,生于1981年9月13日,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初中文化,经商,住蓬安县。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2010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3月2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蓬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毅、赵钟鸣,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蓬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运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刚及其辩护人李毅、赵钟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刚与被害人李某素有矛盾,互不往来。2016年8月27日晚上,雷刚与李某在蓬安县“时代纯K”歌城内相遇。雷刚欲与李某和解,要求与其喝酒。李某不同意,并说“你人品有问题,我不想和你耍得”。随后,李某与他人到嘉陵中路“李田螺大排档”喝夜啤酒。被告人雷刚非常生气,觉得很丢面子,遂赶到“李田螺大排档”,与李某发生打斗。在打斗中,雷刚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李某捅伤。经鉴定,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时查明,被告人雷刚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2010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另查明,被告人雷刚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雷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雷刚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刚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雷刚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对被告人雷刚说了带侮辱性语言,对引发矛盾存在一定过错,但被害人到了嘉陵中路“李田螺大排档”喝夜啤酒,被告人雷刚非常生气,觉得很丢面子,遂赶到“李田螺大排档”,与李某发生打斗。在打斗中,雷刚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李某捅伤,被告人雷刚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不是为了保卫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是正当防卫,也就谈不上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雷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蒲元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