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杜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89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53幢。法定代表人:王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赵伟,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航街道农丰社区212组。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赵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63908.28元及利息。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赵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赵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赵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