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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戴子华诉被告马明强、张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子华,马明强,张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719号原告:申金琪,女,1954年9月25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邓洁,女,1969年9月6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王永德,男,1966年12月24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金琪与被告邓洁、王永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金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申金琪负担。审判员  金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