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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917崔伟与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伟,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917号申请人崔伟,女,1969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郁仁贵(系原告配偶),男,1953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林,男,1961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崔伟与被执行人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6239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书主文载明:一、被告王林偿还原告崔伟本金6万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偿还1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2万元,2017年8月20日前偿还3万元。如一期不按期履行,原告崔伟可就未履行的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二、原告崔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900元,由原告崔伟负担。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崔伟以被执行人王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崔伟与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林有一辆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暂未扣押到该车辆。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恒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