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明海霞与许建军、焦作市益祥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海霞,许建军,焦作市益祥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914号原告:明海霞,女,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许建军,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被告:焦作市益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中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艳凯,任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塔南路丰收小区2006号。法定代表人:李晓磊,任经理。原告明海霞诉被告许建军、焦作市益祥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明海霞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海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