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文东与马文明、胡志丹、胡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东,马文明,胡志丹,胡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2执5号申请执行人:许文东,男,汉族,高中文化,新疆昌吉市人,个体户,住新疆昌吉市。被执行人:马文明,��,汉族,初中文化,宁夏贺兰县人,个体户,住宁夏贺兰县。被执行人:胡志丹,女,汉族,中专文化,宁夏贺兰县人,无业,住宁夏贺兰县。被执行人:胡学成,男,汉族,初中文化,宁夏贺兰县人,个体户,住宁夏贺兰县。申请执行人许文东与被执行人马文明、胡志丹、胡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宁0122民初1173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由被执行人马文明、胡志丹、胡学成支付申请执行人许文东欠款250000元。申请执行人许文东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650元,执行标的共计253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许文东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22执5号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张延君代理审判员 魏恺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亮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