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中天魅座音乐娱乐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中天魅座音乐娱乐广场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2064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威,北京乾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中天魅座音乐娱乐广场,经营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与信息学院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北科技财智名座*层,经营者李建伟,男,1970年4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送庄镇宋庄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河南惠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河南惠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中天魅座音乐娱乐广场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世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