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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会民与王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会民,王玉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362号原告:马会民,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王玉安,男,成年,住中牟县。原告马会民与被告王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马会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15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包河南世通食品有限公司豆腐渣处理,被告于2011年10月至11月在原告承包处拉渣共欠渣款61518元整,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会民在诉被告王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会民无法明确提供被告王玉安的准确住址,虽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原告马会民诉讼主体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会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