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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0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蔡新宇与于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宇,于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0民初173号原告:蔡新宇,男,汉族。被告:于玉峰,男,汉族。原告蔡新宇与被告于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蔡新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新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蔡新宇负担。审判长 :杨宁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