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82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珂与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白霞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珂,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白霞,河南启乘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8271号之二原告:孙珂,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姚松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金龙,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13层305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8897-X。法定代表人:蔡得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峰,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霞,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启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天伦路交叉口向东约50米兰阔购物广场,组织机构代码07009053-1。法定代表人:贾敏锐。原告孙珂与被告河南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诺公司)、白霞、河南启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乘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启乘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50万元、利息1.5万元(自2016年2月21日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之后利息另行计算),共计51.5万元;2、判令被告张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被告白霞介绍,被告启乘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承诺按月偿还本息,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9月25日,由被告亿诺公司向原告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被告启乘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启乘公司提供了借款50万元,但被告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偿本付息,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本息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将纠纷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驳回孙珂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人民陪审员 贾共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玮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