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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宏声文体乐器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宏声文体乐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3民初24号原告:安阳市宏声文体乐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西段金水花园2号楼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7218600357。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28680686U。负责人:瞿群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文革,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军,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安阳市宏声文体乐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声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联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被告联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文革、杜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被告对其线路进户管道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损失木地板19800元、柜子6000元、钢琴维修费17600元、墙面维修7200元、房租损失7000元,共计57600元。要求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9日,安阳市普降暴雨,晚上9点左右,原告在查看钢琴培训中心时,发现钢琴培训中心的所有房间内存有积水,经原告进行查看,发现是房屋内楼梯拐弯处的两根进户管道焊接处向外流水,焊接处有5、6厘米的裂口流失严重。原告对两根进户管道焊接裂口进行封堵,但由于水压太大,管道内的水依然向外流淌。无奈,原告通知亲戚朋友帮忙,将泡在水里的物品抬到高处,并及时向外排水。第二天,原告顺着进户管道排查,发现是被告在金水花园埋设的线路窨井进水严重,导致与窨井相连的通信线路进户管道进水,另外被告的线路进户管道焊接处有破裂,才造成窨井内的积水顺着线路管道流进原告房屋内。原告随即与被告联系,被告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后,以管道内存有积水为由,未予处理。后原告多次与被告的主管负责人协调管道漏水事宜,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2016年8月4日早上,安阳市再次普降暴雨,被告的线路进户管道焊接处再次漏水严重,原告通知被告后,被告安排工作人员只进行了简单的处理,双方协商无果,形成纠纷。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埋设的线路窨井及通信线路进户管道的维护,造成暴雨后其窨井进水,与之相连的线路进户管道破裂处严重漏水,导致原告的房屋积水近10厘米,屋内摆放的物品及木质地板被积水浸泡,财产损害严重。被告有明显的过错,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根据法律提起诉讼。被告联通公司辩称,2016年7月19日和8月4日安阳市区普降暴雨,造成大面积受灾,属于不可抗力,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诉称的漏水管道是开发商建房时预埋管线,被告没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管道破裂与被告无关。原告诉求的损失在诉前进行了单方评估,程序不合法,而且评估的价格明显偏高且不具有客观性,被告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住所地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西段金水花园2号楼1层3号。被告在该小区窨井内设有通信线路,使用的系小区建筑开发商预留的管道。2016年7月19日、8月4日因下大雨不能及时排出,导致雨水沿进入被告使用的通信管道进入被告的住所地,将被告的地板、墙面、钢琴、柜子等浸泡损毁。由于窨井内管线口缝隙未进行封堵,导致窨井内应下雨积存的雨水进入该通信管道,腐蚀了位于原告住处内的焊接口而导致漏水。事后,被告派人将管道漏水处进行封堵,但未对窨井内管线口缝隙进行封堵。原告单方委托了河南广大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损失进行了评估,该评估所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广达评字[2016]第232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原告的木地板损失为19800元、柜子损失为6000元、钢琴损失为17600元、房租损失为7000元、墙面损失为7200元。本院到现场实地勘察,发现原告住处系原告开设的钢琴培训班,为避免损失扩大,继续影响培训课程,原告已对房屋进行简单修缮,被泡坏的木地板已被清理,不能还原最初被淹现场,无法进行重现鉴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照片、视频资料、租房合同、鉴定报告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进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西段金水花园2号楼1层3号的通信管道,虽然系小区开发商预留,但该管道系被告实际使用,因此被告对该通信管线应当进行妥善管理,因其管线口封堵不严,导致雨水腐蚀焊接口而漏水,导致原告住处被浸泡,造成损失,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漏水处位于原告租住房屋内,相对被告来说系一封闭空间,因此,原告对于在其住处的管道应当有安全注意义务。因原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及时发现漏口而通知管理方进行维修,导致漏水,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本院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被告主张原告系单方鉴定,不予认可,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推翻该鉴定报告,故对于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的损失依据鉴定报告确定原告的木地板损失为19800元、柜子损失为6000元、钢琴损失为17600元、房租损失为7000元、墙面损失为7200,共计57600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为40320(57600元×70%)元。原告要求被告对管道恢复原状,由于被告对漏水口进行了封堵,故对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阳市宏声文体乐器有限责任公司损失40320元;二、驳回原告安阳市宏声文体乐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868元,由原告安阳市宏声文体乐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马 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