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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刑事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445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的(2016)陕0404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王某某缴纳罚金1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案件款执行完毕,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