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长岭县火焱炭业有限公司与李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火焱炭业有限公司,李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883号原告:长岭县火焱炭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素春,女,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岭县。被告:李海涛,男,42岁,汉族,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火焱炭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岭县火焱炭业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立彬审判员 吴昕昕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