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茂基于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茂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金潭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茂基,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执行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金潭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天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茂基与被执行人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窗台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2民终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茂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益款31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石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