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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永波、刘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波,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872号移送执行机关:��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谢永波,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津县。被执行人:刘勇,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2015)双流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移送执行谢永波、刘勇罚金一案,执行标的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谢永波、刘勇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