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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庞亚真与河南公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亚真,河南公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585号原告庞亚真。被告河南公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白。原告庞亚真诉被告河南公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原告却未按照规定交纳公告费,且在本院告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也未办理公告手续,应当承担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人民陪审员  崔静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露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