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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英桂与孙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桂,廖文诗,孙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691号原告:张英桂,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红、余扬,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文诗,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孙婧,女,1992年5月20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大厦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3X034M。负责人:谭春艳,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英桂诉被告廖文诗、孙婧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英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英桂负担。审判员  杨儒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