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翠湖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翠湖苑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被执行人: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翠湖苑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翡翠花园四期8幢商铺观景平台3**、商101/101上,实际经营场所安徽省肥西县翡翠商城环翠路(门头名称为翠湖苑超市,对面是翡翠花园)。经营者:张飞,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执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翠湖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翠湖苑超市不能清偿债务,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为个体工商户,无独立法人资格。张飞系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翠湖苑超市实际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翠湖苑超市(经营者:张飞)1979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秀群代理审判员 : 孙 伟代理审判员 :李叶润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圣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