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抗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浪涛故意毁坏财物、容留他人吸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鄂96刑抗8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原审被告人李浪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鄂9006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浪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于2017年5月31日以鄂汉检审监审刑抗[2017]8号刑事抗诉书,认为李浪涛明知他人在自己经营的游戏机店内吸毒而不加劝阻,更在案发当天主动购买毒品供自己与蔡某、王某等人吸食,其主观恶性较大且行为性质恶劣,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原判对其所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量刑明显不当;且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罪责刑不相适应。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