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行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强,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武彬,局长。再审申请人张强因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下简称天河区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6)粤71行终7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强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一、支持申请人一审、二审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天河区公安分局与广州市公安局注销其户口违法;三、确认一审、二审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四、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条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经一、二审法院查明,再审申请人张强向被申请人天河区公安分局申请公开涉案《户口迁移证》的经办人、复核人姓名,以及存根原件。由于《户口迁移证》作出的主体是公安机关,该证的经办人、复核人向公安机关负责,对张强产生影响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因此,张强申请公开该证的经办人和复核人姓名,不符合其生产生活及科研等特殊需要,亦与其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天河区公安局作出的(2015)第2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认为张强申请公开该证的经办人、复核人姓名不属于上述条例规定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一、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另外,张强已经获取了《户口迁移证》的复印件,并在一审庭审期间查阅了《户口迁移证》的存根原件。张强提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成立。综上,张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秦红梅审判员  付庆海审判员  方丽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