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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武奎英、沂南县邮政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奎英,沂南县邮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武奎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沂南县邮政局,住沂南花山路60号。申请执行人武奎英诉沂南县邮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