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武奎英、沂南县邮政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奎英,沂南县邮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武奎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沂南县邮政局,住沂南花山路60号。申请执行人武奎英诉沂南县邮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