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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发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36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该行风险部职工。被执行人:张发宁,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中村镇,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发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甘1026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发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发宁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张发宁自动履行20000元,张发宁名下6542.29元银行存款,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扣划,下余款项张发宁于2017年8月16日履行清结。本院认为,(2016)甘1026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9.42元已由被执行人张发宁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