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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重庆拉法基特水水泥有限公司与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拉法基特水水泥有限公司,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4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拉法基特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蔡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2191338X5。法定代表人郑志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乡天池村水井坎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4247115N。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拉法基特水水泥有限公司与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因该车查找无果暂无法处置;有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轮候)。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重庆睿亮建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拉法基特水水泥有限公司款项961245.56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4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44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剑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