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鸿钧与杨波、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鸿钧,杨波,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19号原告:黄鸿钧,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锶瑶,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波,男,汉族。被告:李彬,女,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键军,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鸿钧与被告杨波、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黄鸿钧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鸿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鸿钧撤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黄鸿钧负担。审 判 长 陈 璐人民陪审员 石凤兰人民陪审员 赖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砚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