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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鸿钧与杨波、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鸿钧,杨波,李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19号原告:黄鸿钧,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锶瑶,湘潭市岳塘区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波,男,汉族。被告:李彬,女,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键军,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鸿钧与被告杨波、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黄鸿钧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鸿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鸿钧撤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黄鸿钧负担。审 判 长  陈 璐人民陪审员  石凤兰人民陪审员  赖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砚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