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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孙福杰、周卫芳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崔国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卫芳,孙福杰,崔国森,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卫芳,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福杰,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崔国森,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芳,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上诉人周卫芳、孙福杰因与被上诉人崔国森及原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5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卫芳、孙福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卫芳、孙福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卫芳、孙福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卫芳、孙福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立红审判员  林存义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艳辉书记员  史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