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新密市牛店镇打虎亭庙坡村民组与曹辉、祁俊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牛店镇打虎亭庙坡村民组,曹辉,祁俊强,樊水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652号原告:新密市牛店镇打虎亭庙坡村民组,住所地新密市牛店镇打虎亭庙坡村。负责人张书振,任该村民组组长。被告:曹辉,又名曹开彬,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祁俊强,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樊水龙,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新密市牛店镇打虎亭庙坡村民组诉被告曹辉、祁俊强、樊水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案作为环境侵权案件所侵害的是每户居民的切身利益,而不是村民小组的集体利益。因此原告新密市牛店镇打虎亭庙坡村民组不是适格的原告。本院认为,原告新密市牛店镇打虎亭庙坡村民组,不是被告侵权的受害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密市牛店镇打虎亭庙坡村民组的起诉。原告所交受理费613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