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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万通精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万通精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万通精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157312,住所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宝泉岭。法定代表人:周大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万通精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宇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01执4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泽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召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