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阳光壹佰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壹佰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任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667号申请人:阳光壹佰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范小冲。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雪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任彬,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射洪县。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游莉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阳光壹佰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阳光壹佰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任彬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路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的房屋(权,建筑面积55.91平方米),查封限额395461.39元,并由申请人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限额395461.39元的《保单保函》1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立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任彬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路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的房屋(权,建筑面积55.91平方米),限额395461.39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继续提供财产担保。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