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包执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侯昌杰申请执行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昌杰,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包执字第01054号申请执行人侯昌杰,男,194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包民一初字第01203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5292元、支付利息619元(自2012年4月1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承担诉讼费566元、承担执行费597元,合计470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529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即年利率计算,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直机关汽车修理厂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四万七千零七十四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5292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即年利率计算,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二年××月××日书记员 陈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