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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铜川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菱奥宏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菱奥宏达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素萍,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菱奥宏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军,经理。本院执行的铜川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菱奥宏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的(2009)王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菱奥宏达电梯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铜川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3803元。本案2017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菱奥宏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军于2017年5月22日已死亡并注销户口,该公司现处于歇业状态,经本院调查发现李光军名下有房产,已对其采取查封措施,因李光军死亡,天津菱奥宏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李光军的财产暂未继承,待李光军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