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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朱昌宏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昌宏,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155号原告:朱昌宏,男,195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刘军,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朱昌宏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昌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朱昌宏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许道贵人民陪审员  周维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仇典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