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朱昌宏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昌宏,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155号原告:朱昌宏,男,195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刘军,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朱昌宏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昌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朱昌宏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许道贵人民陪审员 周维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仇典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