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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平与被执行人林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平,林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平。被执行人林华贵。申请执行人李建平与被执行人林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华贵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建平本次申请执行给付本金3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0万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章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