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贞明申请执行周耀明、余明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贞明,周耀明,余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489号申请人张贞明,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周耀明,男,195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余明华,女,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贞明与被执行人周耀明、余明华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耀明、余明华已履行完毕,现执行款已发还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