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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贞明申请执行周耀明、余明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贞明,周耀明,余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489号申请人张贞明,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周耀明,男,195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余明华,女,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贞明与被执行人周耀明、余明华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耀明、余明华已履行完毕,现执行款已发还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