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293号被执行人:李杭,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杭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6)皖1126刑初286号刑事判决,对李杭处以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0元,该判决于2016年11月29日生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立案后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向李杭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对李杭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李杭尚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本案可已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关注公众号“”